有关口头遗嘱的房产过户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22:55:20
我现在的住房是由我和我父亲房改时共同出资购买,房产证上写的是父亲的名字,并且我父亲生前当着我妈、大哥、二哥、弟弟还有其他人面前多次说过这房子将来归我所有,但没来得及立遗嘱父亲就过世了,现在我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我的2个哥哥不同意将房产归于我一人所有。像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办?~请专业人士赐教```在下大恩不言谢`~`!!!!!

目前房屋产权过户一般包括3种: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其中,遗嘱继承又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等,但不论何种遗嘱,都应当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

  将遗嘱继承所得的房产过户,有两种途径:先公证,后过户。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的,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因此,公证是过户的前提条件。在办理公证时,首先要向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之后凭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到遗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公证处在受理公证申请时,可能会要求提供与继承有关的相关资料及证据,其中也应当包括要求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均表明对遗嘱的真实性无异议。­

  若在办理公证过程中,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予配合,或者对遗嘱的效力提出异议,导致公证处作出不予公证的决定时,为了确保合法权益,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若法院判决确认某人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此人就可凭法院判决书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遗产过户手续。­

《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符合继承法的口头遗嘱也受法律保护,您可以与两个哥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确权。

这种情况并不构成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以本案所述情形来看,并没有危急情况,故口头遗嘱也不成立。若没有遗嘱,只能按法定继承来处理。你的兄弟姐妹都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